2020年12月12日,AIPPI 中国分会版权热点论坛在北京举行,国内版权界专家、学者、政府官员、法官、律师、知识产权从业者及企业的代表等150余人就版权领域本年度的热点、难点问题进行研讨,就理论和实务问题深入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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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为大家带来AIPPI RGT版权专题工作委员会副主席、中国分会版权专题报告代表刘锦丽的演讲实录,更多精彩内容敬请持续关注 TA娱乐法!
论坛一:著作权人身权、数据权利及著作权司法保护动向
《AIPPI大会关于数据权利决议介绍》
AIPPI RGT版权专题工作委员会副主席、中国分会版权专题报告代表
很荣幸今天能在这里和大家分享今年AIPPI关于数据中的知识产权专题内容。刚刚李毅秘书长提到AIPPI每年针对前沿课题进行研究。研究的成果会形成决议内容,经翻译之后最终提交到各分会所在国家或地区的立法、司法等机构以促进知识产权保护在全球层面的协调和统一。本次研究的专题是数据中的知识产权。我将分如下几个部分进行介绍:第一,关于研究背景。数据已经成为日常生产和生活中的重要元素,随着数据的应用范围越来越广,我们开始思考相关基础问题比如:为了解答相关问题,我们去研究现有的立法状况和司法实践,然后,我们进一步意识到,在全球层面,对于相关问题的处理存在极大不确定性。我们甚至无法对谁可以拥有这些数据,谁可以访问这些数据这两个问题形成一致的答案。如果在数据的收集和使用层面的法律保护规范存在不确定性,未来可能会妨碍对数据的投资和创新。如果我们无法解决数据的权利问题,则无法推进数据有效的交易和转让。以上足以说明该研究专题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回顾AIPPI此前的决议内容,2004年AIPPI大会通过了关于从国家和国际层面保护数据库的决议,但该决议确定的权利仅保护相关编排的智力成果,并不延及数据库所包含的信息和数据。其后,AIPPI于2010年通过了关于“著作权保护的例外以及在高科技和数字领域对作品的允许使用”的决议;于2019年通过了关于“人工智能生成物的版权问题”的决议,但这些决议均未直接涉及更广泛的数据保护和数据所有权的问题。不过,欧盟于1996年出台的《关于数据库法律保护的指令》为我们提供了良好的研究基础。基于前述情况,最终我们确认本次研究的目的是探讨数据权利问题,特别是涉及在现有保护形式或可能产生的新型保护形式下,关于结构化和非结构化数据的知识产权问题。本次研究不涉及隐私和个人信息的法律问题,也不涉及在特定行政许可程序中使用数据的法律问题。在本次研究中,我们明确了数据以及数据库相关定义,比如“纯数据”或“非结构化数据”系指任何类型的、非结构化的、未经系统性或条理性整理的任何信息。“数据库”或“结构化数据”系指经系统性或条理性整理并可通过电子或其他方式单独获取的信息集合。本次研究也探讨了比较特殊的数据,如健康数据和公共部门信息,但由于调研体量的限制,研究重点主要放在了数据和数据库权利的保护上。第二,决议形成流程。去年年底,总会向各分会发布了课题研究指南。研究指南含详细的背景、专题介绍以及具体的调研问题。我们接到任务后会形成调研工作组,并邀请相关领域的专家、学者、律师,特别是企业法务同事参与调研,以收集来自行业一线的意见。我们基于反馈信息形成调研报告,并提交总会。总会对分会报告进行总结,之后由专题小组基于总结情况起草决议初稿,经分会代表多次会议进行修订和表决等程序,最终形成决议内容。今年由于受到疫情影响,我们对课题决议(草稿)进行了线上讨论,每次需2-3个小时。在会议中,由各分会代表对每一句话包括具体措辞等进行激烈的讨论,并进行投票表决。1.各小组所在国家/地区有关纯数据及数据库保护的现行法律及实践;2.各小组对其所在国家/地区有关纯数据及数据库保护的现行法律及实践的完善建议;1.纯数据/数据库是否应受到特定权利(知识产权或其他权利)的保护?2.纯数据/数据库受到特定权利的保护应满足哪些条件?4.对纯数据/数据库保护的范围如何确定?是否有相应的限制和例外?5.健康数据及公共部门信息是否应通过一项特殊制度加以保护?
第三,分会研讨情况。基于分会提交的调研报告,我们总结如下:1.大部分分会小组认为纯数据不必受到知识产权/其他类型权利的保护,或其所在国家/地区对纯数据保护的立法不必进一步完善,原因可能包括:其所在国家/地区已提供充分的法律(与商业秘密及不正当竞争相关的法律)保护,或其对保护纯数据的可能性持怀疑态度。2.绝大部分小组认为对于数据库的创建有实际的、实质的投资是数据库获得保护的条件。3.绝大部分小组认为权利人应当为数据库的创建人,也即对数据库创建进行投资(财务投资或其他投资)的自然人或法人等主体。4.关于数据库的保护范围问题,大部分小组认为应当被禁止的第三方对数据库实施的行为包括:对数据库全部或实质部分内容进行提取和再利用的行为、使用行为、复制行为、发行复制件的行为、创作衍生作品的行为、数据挖掘行为。同时,约80%的小组认为公共利益(例如科学研究、健康与安全)可被视为数据库保护的例外。第四,决议内容。决议文本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背景信息,一部分是决议主文。后续可在AIPPI中国分会的官网下载相关文件。在此,我主要解释一下特定的背景信息,其中有一处明确了“未来因信息技术发展,可能影响针对纯数据的保护方式,目前相关内容不在讨论范围之内”,其目的是保留进一步研究空间,避免因本次决议主文的建议而阻碍或限制后续对纯数据的保护。同时,在背景信息处,基于英国的争议性案例(William Hill案),我们明确了,本次研究并未考虑是否应当仅因对数据库内容的生成有实质投资而产生一种“特殊权利”。
1.统一或协调有关纯数据和数据库保护的法律制度是有必要的。该等统一或协调应具体包括“纯数据”或“非结构化数据”和“数据库”或“结构化数据”的法律定义;2.在不损害现有权利的情况下,纯数据不应获得一项新的特定知识产权(诸如新的特殊权利)的保护。3.关于数据库获得保护的条件及权利人:在不损害可能由版权法和其他法律制度(包括涉及未披露信息、不正当竞争及合同法)所提供的保护之情况下,数据库应受到一项特殊权利的保护。在对数据库内容的获取、核验或展示有实质投资(财务投资或其他投资)的情况下,应可对数据库适用一项特殊知识产权予以保护。该项特殊知识产权的原始权利人应系进行投资而使得数据库产生的自然人或法人等主体。4.关于数据库的保护范围及例外:针对数据库的特殊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包括,未经授权许可的第三方主体的特定行为应当被禁止。例如,对数据库全部或实质部分的内容进行提取和再利用的行为,包括单独不构成但累计构成提取或再利用数据库实质部分内容的重复性行为。该项特殊知识产权的例外和限制应当合理平衡知识产权保护和第三方主体的利益,包括表达自由、言论自由、公共卫生和安全、隐私、各行业的研发及合理使用。本次决议内容的重大突破是确定给予数据库专有权利的保护,我相信未来在相关立法以及司法层面会逐渐呈现此种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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